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法民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重庆贝斯特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龙城精锻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贝斯特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龙城精锻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198号申请人重庆贝斯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泸州街166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7576-3。法定代表人孔德涌,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龙城精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工业园区大安组团。法定代表人董建平,董事长。申请人重庆贝斯特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龙城精锻机械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权利人为被申请人重庆龙城精锻机械有限公司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3年,从2015年9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银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