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雷雷与边小艳、贺玉婷、边玉川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雷雷,边小艳,贺玉婷,边玉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杨雷雷,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边小艳,女,199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贺玉婷,女,195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边小艳之母。被执行人边玉川,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边小艳之父。上列当事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01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边小艳、贺玉婷、边玉川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雷雷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881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边小艳、贺玉婷、边玉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边小艳、贺玉婷、边玉川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边小艳、贺玉婷、边玉川处执行回案款40518元,并已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杨雷雷。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01959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李军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周华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