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秦秀凤诉与汤德飞、范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秀凤,汤德飞,范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578号原告:秦秀凤。委托代理人:曹佩龙。被告:汤德飞。被告:范迎春。原告秦秀凤诉被告汤德飞、范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4日,被告汤德飞从我处借款1.8万元,至今未还,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8万元并从借款逾期之日起即2013年12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二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被告汤德飞向原告借款3万元,2013年10月14日偿还原告1.2万元,尚欠1.8万元,并约定2013年12月15日还款。到期后二被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返回原告借款1.8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本院调取的婚姻记录表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汤德飞提供借款后,被告汤德飞理应按约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汤德飞返还借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应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3年12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该欠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范迎春承担偿还责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德飞、范迎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秦秀凤借款1.8万元,并从2013年12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义务人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元,由被告汤德飞、范迎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欣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