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马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850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梁文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王乐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