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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侯明海与宋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明海,宋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277-1号原告:侯明海,男,汉族,1953年3月5日生,平原县城区。被告:宋前,女,汉族,1965年8月29日生,平原县。原告侯明海诉被告宋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侯剑爽的鲁N3W8**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告宋前银行存款5万元或将被告价值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2、将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侯某某的鲁N3W8**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冬冬二O-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