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裁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无锡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北方世纪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北方世纪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2049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建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北方世纪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忠康。申请执行人无锡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北方世纪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0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2049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北方世纪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涉及执行案件较多且查封财产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天津北方世纪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暂无给付能力。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204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付国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