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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148号杨霖与戚木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霖于2015年7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经执行,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75000元及支付执行费1805元。双方于2015年8月13日签订和解协议,达成履行方案。被执行人戚木金尚欠申请执行人杨霖案款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14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启明审 判 员  李亚军代理审判员  章岳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潘洁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