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第8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856-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北路剪刀池食堂后区。被执行人王某某,1982年6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三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向申请人周某某支付音响设备款人民币1300000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支付自调解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46106元(自2015年5月8日至2015年9月1日止);承担申请执行费16000元,合计13621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13621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平审 判 员 聂登高代理审判员 彭靖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涂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