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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二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丁强红与淮北市润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强红,淮北市润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421号原告:丁强红,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姜祥满,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润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牛明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强红与被告淮北市润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丁强红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强红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强红负担。审判员  赵冬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