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象州肥姐金属构件彩瓦厂与黄仁贵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759号原告象州肥姐金属构件彩瓦厂,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飞龙路46号。法定代表人:蔡雄平,经理。被告黄仁贵。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州肥姐金属构件彩瓦厂诉被告黄仁贵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象州肥姐金属构件彩瓦厂以已与被告黄仁贵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象州肥姐金属构件彩瓦厂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州肥姐金属构件彩瓦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象州肥姐金属构件彩瓦厂负担。审判员阳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银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