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孟凡旭与张伟栋、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旭,张伟栋,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452号原告孟凡旭,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伟栋,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华,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旭与被告张伟栋、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凡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班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迟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