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67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钟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674号原告:刘某,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钟某某,女,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余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罗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