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行终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万荣与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人民政府,张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中行终字第00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晓店街。法定代表人朱顺利,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军强,宿迁市宿豫区晓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万荣,居民。上诉人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人民政府(下称晓店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张万荣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行初字第00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诉讼中,上诉人晓店镇政府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晓店镇政府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国超代理审判员 周丽丽代理审判员 于元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桐艺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