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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运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裕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翟营大街,申请执行人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周 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靖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