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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付怀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付怀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222号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3616-3618号。法定代表人张锡森,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李祥利,该公司职员。被告付怀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怀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善业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人民陪审员  余新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武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