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付怀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付怀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222号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3616-3618号。法定代表人张锡森,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李祥利,该公司职员。被告付怀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怀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善业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人民陪审员 余新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武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