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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陈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73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于四川省荣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荣县。2015年5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范春雷,广东领路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范春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在其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江村委会后街某号某电讯手机店内为他人复制淫秽视频,并收取每部人民币0.5元的费用。2015年5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在该店铺内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为李某复制淫秽视频20部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扣押其黑色电脑主机1台,并在该电脑主机内查获视频153部。经鉴定,上述视频中有107部属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涉案物品上缴收据,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电脑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古锋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简紫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