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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嘉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从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林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