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嘉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从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林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