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林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臣,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林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刘英臣,男,1957年10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和龙市文化街八居十三组,身份证号码:222423195710070313。被告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文化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玉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军,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臣诉被告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英臣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英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刘英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宪军审判员 金钟哲审判员 刘树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