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冯×与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054号原告冯×,女,1983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文佳,北京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瑞,北京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原告冯×与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虎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委托代理人马文佳、被告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0月20日结婚,2013年9月10日生一女孩侯××。婚后初期感情较好,2014年5月1日,双方因琐事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不回,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侯××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1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侯×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相识、结婚及生育子女的事实。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14年4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双方虽有矛盾但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冯×与被告侯×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10日生一女孩侯××。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较好,2014年4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很少回家居住,庭审时,被告一再强调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一致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等在案为证,本院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互敬互爱,遇有矛盾妥善解决。近年来,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常有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冯×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冯×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康虎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金海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