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凤云与余中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云,王永华,余中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96-2号申请执行人陈凤云。被执行人王永华。被执行人余中合。本院(2013)鄂枣阳刑二初字第00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永华、余中合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余中合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南城沙店村四组的两间门面租赁给舒超逸经营聚香阁农家菜馆,年租赁费为4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余中合在舒超逸处(聚香阁农家菜馆)的租赁收入23952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