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终结包头市宏鉴公证处(2014)内包宏证内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尹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超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中城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永永被执行人:尹喜,男,汉族,1987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内蒙古五原县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尹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宏鉴公证处(2014)内包宏证内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殿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新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