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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5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龚一峰与陈丽萍、刘荣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一峰,陈丽萍,刘荣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5635号原告龚一峰。委托代理人何琛斌、陈阳萍,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萍。被告刘荣敏。原告龚一峰诉被告陈丽萍、刘荣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一峰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李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