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5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龚一峰与陈丽萍、刘荣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一峰,陈丽萍,刘荣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5635号原告龚一峰。委托代理人何琛斌、陈阳萍,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萍。被告刘荣敏。原告龚一峰诉被告陈丽萍、刘荣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一峰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李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