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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锋、丁文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锋,丁文峰,沧州金淼管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刘锋,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被执行人丁文峰,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孟村县。被执行人沧州金淼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县丁庄子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文峰。刘锋申请丁文峰、沧州金淼管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孟民初字第13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锋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孟民初字第1342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新代理审判员 :刘英欣代理审判员 :丁祥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建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