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刘树珍、李福义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珍,李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608号申请执行人刘树珍,女,住所地南皮县,证件号码132928195910135123。被执行人李福义,地址南皮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年沧民终字第009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福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福义履行给付劳动争议款6.8万元,但被执行人李福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福义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南皮农商行西大街分理处账号内的存款三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春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尹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