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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调确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延和与铁岭市中心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延和,铁岭市中心医院,任延和妻子王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调确字第00043号申请人任延和,男,汉族,1936年11月0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文革,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申请人铁岭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法定代表人李树普,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磊,铁岭市中心医院医务科副科长。申请人任延和妻子王颖于2015年03月13日,以“纳差、乏力、消瘦20来天”为主诉入铁岭市中心医院消化内科诊断治疗。入院诊断为:1.消化系统肿瘤不除外;2.肠梗阻不除外;3.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低氯血症、低钙血症);4.肝功能异常;5.低白蛋白血症;6.精神障碍;7.脑梗塞;8.脑萎缩,入院后对症治疗。于2015年03月15日发现结肠内有钡剂残留,给予灌肠以及口服缓泻剂。于2015年03月17日21点05分突发神志不清、下颌式呼吸,遂立即抢救治疗,于2015年03月17日23点53分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因此医患双方发生纠纷。申请人任延和与铁岭市中心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经铁岭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08月19日作出(2015)铁医调字第04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一、铁岭市中心医院一次性赔偿任延和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900元整。二、自本协议生效后,患方当事人收到医方给付上述款项之日起,医患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此纠纷终结,双方再无争议。双方保证今后不再就此事向对方索要任何费用或提出其他请求,亦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本院于2015年09月01日受理了申请人任延和与铁岭市中心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谢贵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任延和与铁岭市中心医院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贵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 汪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