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3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547号原告崔某。被告张某某。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袁立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