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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雄县新天华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庞小臣、杜书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雄县新天华塑业有限公司,庞小臣,杜书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雄县新天华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强。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小臣,男,1953年6月16日出生,雄县张岗乡韩庄村人。被告:杜书燕,女,1952年3月15日出生,雄县张岗乡韩庄村人。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国华,雄县国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雄县新天华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小臣、杜书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雄县新天华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宇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