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商初字第008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马忠伦与宿迁南海不锈钢制管厂、胡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伦,宿迁南海不锈钢制管厂,胡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初字第00808-2号原告马忠伦。被告宿迁南海不锈钢制管厂(企业非法人),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轩辕路8号。投资人胡红星,厂长。被告胡红星。原告马忠伦与被告宿迁南海不锈钢制管厂、胡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忠伦与被告宿迁南海不锈钢制管厂、胡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马忠伦负担。审 判 长 苗其宝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人民陪审员 陈玉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胡志恒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