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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小平申请执行贾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15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贾桂松,男,汉族,生于1963年,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王小平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1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被执行人贾桂松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涪民初字第71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