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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7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02闫秀芹与陈定华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7036-1号申请执行人闫秀芹,户籍地址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陈定华,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8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3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陈定华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万元和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定华持有的深圳市欧迪赛服装有限公司51%的股权,因本院暂无法处理股权事宜,故本院暂无法处分。此外,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证券、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路来祥执行员  张肃然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小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