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贾树根诉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树根,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985号原告贾树根,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地址:靖边县长城路。法定代表人:李兴斌,男,系该公司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树根诉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树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贾树根承担。审判长 陈海金审判员 贺秉政审判员 张春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