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阮克贵与宁德市蕉城区洋中镇凤翅洋村老年协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克贵,宁德市蕉城区洋中镇凤翅洋村老年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阮克贵,男,194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洋中镇凤翅洋村老年协会,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洋中镇凤翅洋村。负责人阮元玉。原告阮克贵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洋中镇凤翅洋村老年协会(以下简称凤翅洋村老人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蕉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阮克贵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洋中镇凤翅洋村老年协会系民间组织,没有设立组织机构代码,致使本院无法查询到相关财产线索,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蕉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