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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佑伍、沈安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佑伍,沈安雪,史玉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2064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士斌,该公司职工。被告:朱佑伍,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沈安雪,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史玉连,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佑伍、沈安雪、史玉连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方其乐代理审判员  鲁 昂人民陪审员  江多信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安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