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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刚与李家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刚,李家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36号原告:吴刚,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李家志,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原告吴刚与被告李家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妍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刚与被告李家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刚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吴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妍二〇一五年九月���日书 记 员 赵梦梦(代)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