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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韩庆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韩庆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357号原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瑞园名城9楼。法定代表人:刘加军,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国栋,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厉磊,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庆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庆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费XX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吕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