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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二初字第03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玉平与宽甸满族自治县泰和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平,宽甸满族自治县泰和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二初字第03568号原告王玉平。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泰和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负责人于仁礼,系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平与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泰和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