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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玥荣五金厂与佛山市锐博陶瓷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玥荣五金厂,佛山市锐博陶瓷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631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玥荣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600496100。经营者罗维朋。委托代理人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楚雯。被告佛山市锐博陶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澳边以东、锦石以西7号第三仓。注册号:440602000283680。法定代表人陈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玥荣五金厂诉被告佛山市锐博陶瓷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玥荣五金厂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锐博陶瓷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财产保全费900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玥荣五金厂负担。审判员  鲁长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罗浩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