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覃春贵与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9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覃春贵。委托代理人马春霞,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志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益滨,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璟,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覃春贵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下称中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中诺公司有无克扣覃春贵的基本工资。经审查有覃春贵签字的2012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工资表,若上满当月正常工作日,覃春贵当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基本工资)为当月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加班工资亦以当月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法定的标准计算。若没有上满当月的正常工作日,则以当月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进行折算,扣除没有上班的天数的工资。另外,双方于2014年3月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覃春贵的工资标准为底薪1808元(当时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加上加班工资。因此,根据上述工资表显示的内容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工资标准,覃春贵主张中诺公司克扣其基本工资,缺乏事实依据,原审不予以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中诺公司不存在克扣覃春贵基本工资的事实,原审对于覃春贵要求中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覃春贵上诉要求中诺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审对于年休假工资处理亦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覃春贵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覃春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