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0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01813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令枝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对被告张方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吕璐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