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民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俞晓操、俞松华与新昌县金博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晓操,俞松华,新昌县金博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俞晓操。申请执行人:俞松华。被执行人:新昌县金博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晓贤。申请执行人俞晓操、俞松华与被执行人新昌县金博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绍新澄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当的不动产,但该不动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3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陈杭英审判员 潘晓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