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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民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成凯、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与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俞东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凯,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俞东情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972号原告:杨成凯。被告: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双。被告:俞东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凯诉被告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俞东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成凯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6元,减半收取1263元,由原告杨成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马晓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