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民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成凯、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与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俞东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凯,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俞东情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972号原告:杨成凯。被告: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双。被告:俞东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凯诉被告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俞东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成凯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6元,减半收取1263元,由原告杨成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马晓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