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山东崧葵经贸有限公司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崧葵经贸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山东崧葵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开发区舜泰广场10号楼6-A8。法定代表人王永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和平街北段人和广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山东崧葵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洪芳审 判 员 于金强人民陪审员 周家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邬铭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