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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夏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122号原告夏某,农民。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为了缓和家庭矛盾,有利于夫妻和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罗俊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孝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