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夏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122号原告夏某,农民。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为了缓和家庭矛盾,有利于夫妻和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罗俊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孝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