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2008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09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广平县看守所。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广平县院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金丽、薛艳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广平县新市场博香苑单元楼2单元楼道内,盗窃董某捷安特牌赛车一辆。董某发现赛车被盗后,驾车追赶至234省道肥乡县西贤店村路时拦住王某,并报案至广平县公安局,王某被随后赶来的广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广平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被盗捷安特牌赛车价值2147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某的陈述,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购车凭证,立功情况说明,贾恩臣非法持有枪支案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其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有犯罪前科,本院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有被动退赃情节,加之其揭发贾恩臣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属立功,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二、作案工具T字型扳手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石广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小陆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