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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9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X与北京宏志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北京宏志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9510号原告刘X,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宏志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花园小区综合楼333室,组织机构代码67282557-4。法定代表人唐洪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北京宏志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宏志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刘X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佘亚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芦 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