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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秦皇岛长铮机电设备配制厂诉秦皇岛赛福恒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长铮机电设备配制厂,秦皇岛赛福恒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秦皇岛长铮机电设备配制厂,住所地市。法定代表人张维拓,厂长。委托代理人徐秉德,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赛福恒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法定代表人白兆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宏美,女,秦皇岛赛福恒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秦皇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长铮机电设备配制厂诉被告秦皇岛赛福恒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长铮机电设备配制厂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长铮机电设备配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薛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