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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木钗与林善容、林建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木钗,林善容,林建德,闽侯县祥谦镇双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林木钗,男,汉族,住闽侯县。委托代理人林明星、高中山,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林善容,男,汉族,住闽侯县。被告林建德,男,汉族,住闽侯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道章,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闽侯县祥谦镇双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闽侯县祥谦镇双龙村。法定代表人林炳生,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木钗与被告林善容、林建德、第三人闽侯县祥谦镇双龙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木钗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木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林木钗负担。审判员  郑贤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