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刑二初字第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石某、鲍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鲍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邳刑二初字第027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农民。2015年8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鲍某,曾用名吴广,农民。2015年8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刑诉(2015)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鲍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德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石某伙同鲍某到新沂市、邳州市盗窃银杏树叶五起。经鉴定,盗窃银杏树叶价值人民币346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7月24日晚,被告人石某、鲍某至新沂市草桥镇纪集村吴某家的银杏树苗地里,盗窃银杏树叶383斤,后卖给邳州市炮车镇龙池村的李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银杏树叶价值574元。2、2015年7月25日晚,被告人石某、鲍某至新沂市草桥镇草桥中学附近周某家的银杏树苗地里,盗窃银杏树叶418斤,后卖给邳州市炮车镇龙池村的李某。经鉴定,被盗银杏树叶价值668元。3、2015年8月1日晚,被告人石某、鲍某至邳州市炮车镇红卫小学西张某家的银杏树苗地里,盗窃银杏树叶135斤,后卖给邳州市炮车镇龙池村的李某。经鉴定,被盗银杏树叶价值243元。4、2015年8月5日晚,被告人石某、鲍某至邳州市炮车镇红卫小学西南高速公路南宋某家的银杏树苗地里,盗窃银杏树叶645斤,后卖给邳州市炮车镇龙池村的徐某。经鉴定,被盗银杏树叶价值1290元。5、2015年8月7日晚,被告人石某、鲍某至邳州市炮车镇埝洼村鑫胜源酒店北王某家的银杏树苗地里,盗窃银杏树叶336斤,后卖给邳州市炮车镇龙池村的李某。经鉴定,被盗银杏树叶价值668元。2015年8月8日1时许,被告人石某、鲍某因形迹可疑,经炮车派出所巡逻民警盘问后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王某的损失案发后被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供述,被害人吴某、周某、张某、宋某、王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邳州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石某、鲍某因形迹可疑,经公安机关民警盘问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视为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鲍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对被告人石某、鲍某其余犯罪所得予以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程冬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曹艺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