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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663号原告何某某,女,195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幸福,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乔某某,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2015年9月7日开庭时,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雷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