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663号原告何某某,女,195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幸福,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乔某某,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2015年9月7日开庭时,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雷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