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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民初字第0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姚世钢诉被告邓忠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世钢,邓忠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赛民初字第02258号原告姚世钢,男,满族,1956年3月28日出生,内蒙古国土资源勘察院工作人员,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邓忠泉,男,民族不详,1958年10月22日出生,个体,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原告姚世钢诉被告邓忠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世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忠泉经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世钢诉称,被告邓忠泉在2008年以买化肥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许诺月息0.02%计算,借期三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归还了原告10000元,将剩余欠款打了借据,并将2009年1月16日之前20000元的利息为原告出具了一份4000元的欠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欠款4000元及5年来的利息。被告未到庭,未答辩。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借据、欠条,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140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未质证。审理过程中,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内容为:“今借到姚世钢人民币10000元,月息0.02%计,期限一年”。并在该借据下备注:“一年期利息2400元,本金10000元,到期一并归还”。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姚世钢人民币4000元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欠款4000元及五年来的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应当予以保护,被告应当予以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欠款4000元。原告请求的以上款项的利息,由于欠款400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借款10000元的利息,月息0.02%未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忠泉偿还原告姚世钢借款10000元及按照月息0.02%从200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的利息,于判决书生效之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邓忠泉偿还原告姚世钢欠款4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姚世钢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邓忠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宁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